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 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保障从事涉房地产估价行动那些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那个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疆域范围之内, 去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 进而从事房地产估价的相关活动, 并且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讲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是那种依照法律设立, 进而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讲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涵盖土地评估, 建筑物评估, 构筑物评估, 在建工程评估, 以房地产为主要部分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 企业整体资产里的房地产评估等各类房地产评估,还包括因转让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抵押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城镇房屋拆迁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司法鉴定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课税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公司上市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因企业改制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企业清算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因资产重组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因资产处置需求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房地产估价的相关活动, 则需秉持的指导原则是独立, 还有客观以及公正, 并且要去执行房地产估价所依据的标准规范。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活动, 不会受到行政区域方面的限制, 不对行业设限。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去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 不得对估价结果进行非法干涉。
第五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的。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 ,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内, 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且这些部门要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 其出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 并且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 或者是以合伙企业这种形式来设立的。
第九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这项活动已连续超过6年, 并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也已经3年以上了 , 这样一个情况。
3.限额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得在人民币200万元之上, 合伙经营组织, 其出资额度要在人民币120万元之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那一日之前, 三年的时间里, 平均每年要有着这样的情况出现, 要么完成估价标的物, 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 要么, 完成估价标的物, 土地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以上。
6.具备3年以上在注册之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专职资历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可充当法定代表人, 或者作为执行合伙人。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内, 存在着 3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中, 有着 2 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并且股东亦或是合伙人里面, 超过一半的人员是注册之后从事于房地产估价工作 3 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内里, 其股份之中,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所占的那部分股份, 以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当中,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出资额, 这两者加起来合计, 是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里, 估价质量管理健全着呢, 估价档案管理也很到位, 而且财务管理同样有条不紊, 各项都如此。
11.被随机抽取检查的1份楼市价值估计报告, 契合《房地产估计标准》设定的准则要求。
12.在申请对资质等级进行核定的那一日到来之前的3年之内, 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明确禁止的那些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在获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之后, 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且持续时间达到连续4年以上, 并且不断进行着此项活动。
3.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注册资本, 是人民币100万元往上, 而合伙企业进行出资时, 其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以上。
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于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往前推3年, 平均每年达成估价标的物的建筑面积需在30万平方米之上, 或者达成土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之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备人民币30万元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企业。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于暂定期当中, 达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达到不止8万平方米, 或者土地面积达到不少于3万平方米。
5.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 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是在完成注册流程之后, 开展并持续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工作的时长达到3年以上的, 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里, 存在2名以上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 也有2名以上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其中, 股东或者合伙人中, 有一半以上属于注册之后, 于房地产估价工作领域从事了3年以上时长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里, 或者出资额于合伙企业中, 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 亦或是出资额, 二者合计起来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在企业内部, 存在着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估价质量管理, 还有估价档案管理, 以及财务管理等, 这些制度都是健全的。
10.从抽取中具有任意性质所得到的1分关涉房地产估量作价的报告达成了和被称为《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的相符状态!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时候, 往前推3年的时间范围内, 不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予以核定, 应当如实地向资质许可机关去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一式两份, 要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申报机构公章加盖后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的复印件。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及合伙协议复印件, 同样要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还有有关估价质量管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有关估价档案管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有关财务管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以及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被随机进行抽查的, 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那一日之前的3年时间内, 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复印件, 此复印件需要一式两份, 还要加盖申报机构的公章, 该复印件是被抽查物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若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那么应当去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的材料, 还要提供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材料。
刚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里, 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机构, 其资质等级会被核定为三级资质, 并且设有为期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 若是申请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予以核定, 那么应当朝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去提出申请, 并且要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省份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分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从受理申请日期开始进行审查, 审查要在20日之内全部完成, 之后要把初步审核的意见, 还有全部的申请材料, 上报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把申请材料受理了的那一天开始, 在长达20日的整个时间段之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得去做出相应的某个决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进行初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来确定具体的许可程序, 同时确定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于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往后的10日之内, 把准予资质许可的这个决定, 报送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存在正本与副本这两种形式, 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印制, 并且正、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 若发生遗失资质证书的情况, 那么应当先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声明, 声明该资质证书已作废, 之后再去申请进行补办。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若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时, 仍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那么需在资质有效期降临前 30 日, 朝着资质许可机关呈上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会依据该申请, 去判定是否准予延续。一旦准予此次继续, 那就会给予有效期再延续 3 年的结果。
满足在资质有效期内, 遵循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 依照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规, 恪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规章, 依据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技术标准, 秉持有关房地产估价的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认可, 毋庸再审查, 有效期延展3年。
第十六条 地产估价组织的名号, 法定代表人亦或是执行合伙人, 注册资本或者是出资额度, 组织形态, 住所等这些事项出现变更的, 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之内, 前往资质许可机关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现合并情况, 在合并之后, 存在着两种情况, 一种是存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还有一种是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这两类机构能够延续合并之前各方之中处于较高水平的资质等级, 不过此情形应满足相应的资质等级所需条件, 这是一条重要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分立时, 仅有一方分立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 不过这需要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条件。对于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那一方, 是由各方共同协商来确定的;而其他各方则要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去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若具备一级资质, 那么能够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内容去设立分支机构, 而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
分支机构出具估价报告, 得以设立这个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来进行此举, 之后还要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取这样的形式, 即“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 再加上“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 最后是“分公司(分所)”。
(二)分支, 机构负责人, 应当是那种啥, 已是注册过后, 从事, 房地产估价工作, 3年以上, 并且, 并无不良, 执业记录, 的专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存在完善的估价质量管理, 有着健全的估价档案管理, 在财务管理方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齐全。
已注册在分支机构的, 身为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其数量不被计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之中。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要在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开始计算后的30日内, 前往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处在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区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过这里说的省人民政府仅限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单独一项负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后的10日之内, 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之地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告知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要报给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的身份证明, 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想要在分支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其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倘若分支机构出现变更名称的情况, 或者负责人有变动, 又或者住所等事项有所改变, 甚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撤销分支机构, 那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之后的30日内, 都应该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章 估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 要依法获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并且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能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不过, 这其中不包括公司上市、企业清算此种情况。
房地产估价机构达三级资质者, 可以从事房地产估价之业务, 该项业务乃排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及司法鉴定以外的。
暂定期之内的那种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 能够去从事, 除去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之外的那些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 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 做出统一接受委托的行为, 并且要进行统一收取费用的操作。
房地产估价师不可以凭借个人的名义去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承揽估价业务时应当使用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
第二十六条 有这样一种情况, 即若是存在利害关系于其中, 那么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实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跟委托人还是估价业务相对人一方的情况下, 就必须得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七条 就房地产估价机构而言, 其在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之时, 是应当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形式的估价委托合同的。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 未经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同意, 就不可以转让受托而来的估价业务。
要是在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 与别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合作完成估价业务, 而后以合作双方的名义, 一块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进行实地查勘时, 委托人以及那些相关当事人是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要如实向该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 并且还要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存有这样一种情况, 当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工作, 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求, 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去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之时, 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理应给予查询服务, 不过呢, 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那些内容排除在外。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来出具, 要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公章, 并且得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签字。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涂资质证书, 倒卖掉资质证书, 出租此资质证书, 借出去资质证书, 或者通过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迎合那些处于高估或者低估状态的要求, 通过给予回扣这种行为, 以恶意压低收费的方式, 来实施不正当竞争, 使用这些手段, 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进行专业房地产价值评估的机构要有妥善保管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其不得少于10年。若保管期限到了可是估价服务的行为还没结束, 那就应当保管至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之时。
第三十四条 除掉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之外, 要是没有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 那么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能够对外提交估价进程里知晓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 要强化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以及业务培训, 还要为自身机构内的房地产估价师, 参与继续教育, 给予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其设立情况, 还要对分支机构加以监督检查, 查看其设立情况, 另外关注估价业务, 以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其职责覆及县级之上的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之责时, 具备采取如下措施这样的权力: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给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给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给出有关涉及房地产估价这一业务的文档,以及说出有关针对估价质量管理、有关针对估价档案管理, 还有有关针对财务管理等系列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之相应文件。
(二)步入被检查单位展开检查操作, 去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 还要审阅估价委托合同, 以及实地查勘记录这类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那种违反相关法律, 违反有关法规, 违反本办法,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 违反行业标准作出的行为。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辖范围乃是县级以上区域应担当职责之所在, 应依规把对于监督检查之相关处理结果针对全社会展开明确而公开的公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展开监督检查的行动时, 应当是有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一同参与其中, 并且要出示用以执法的证件, 不可以去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也万万不可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想方设法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 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应当予以协助, 个人, 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 而且不得阻挠。
第三十九条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现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这种情况的时候,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言,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展开查处工作, 再者, 要将其中涉及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给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 若存在以下这样的多种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资质许可机关, 或者是该资质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 就按照, 出于利害关系人的这样一种请求, 或者是依据自身的职权, 能够去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 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并且是玩忽职守地作出了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情况是, 存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该许可的行为。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一旦房地产估价机构, 是凭借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而获取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获取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 若不再契合相应资质条件, 资质许可机关依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凭借自身职权, 能够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要是逾期仍未改正, 便可以将其资质撤回。
第四十二条 若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 那么资质许可机关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着这样的情况, 即被撤销了, 又有着被撤回的状况, 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照规律程序被吊销了的。
(四)其他情形, 是和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的, 应当去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该由资质许可机关建立, 或者由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建立。
房地产估价机构, 应当依照要求, 提供真实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资料, 同时要保证准确完整!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 要涵盖该机构的基本状况, 以及业绩, 还有良好行为, 另外不良行为此类信息。其中, 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后的处理情况、行政处罚等情形, 都应该当作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 记录到它的信用档案里。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现不良行为, 此不良行为要当作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行为来处理, 将其记入信用档案, 同时也是该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所应被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