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目的是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顺利依法取得政府信息, 进而充分施展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活动所发挥的服务效用。
称《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当中所讲的政府信息, 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 即我镇在开展履行职责的进程期间所制作而成的, 或者是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到的, 并且是以特定的一定形式进行记录下来, 同时还妥善保存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府公开自身所拥有的信息之时, 应当做到及时, 并且要保证准确无误, 绝对不可以出现那种会给国家安全, 以及公共安全, 哪怕是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的情况。针对那些打算公开出去的政府方面的信息, 应当依据保密相关的法律, 还有法规以及制度, 去进行保密方面的审查。
第四条 镇党政办承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面的工作, 在政务公开专区设置用于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 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给予服务。
第五条 公民、法人要是或者其他组织嘞的话, 向我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应当向我镇提出, 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反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 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若是申请人采取当面的方式去呈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那么是以提交的那一日作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二)若申请人是以邮寄方式去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那么是以签收之日作为收到申请之日;要是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镇党政办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去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此确认之日便是收到申请之日。
(三)如果申请人是借助互联网渠道, 或者通过传真的方式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话,那么是以双方确认的那一日, 作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申请公开的, 关于政府信息的, 其名称相关内容, 文号究竟为何, 或者存在便于查询的, 其他具有特征性的描述。

(三)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的形式方面的要求, 涵盖了获取该信息所运用的方式, 以及涉及到的途径。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应当清晰表述, 明确含义, 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对于处于公开范畴之内的, 理应告知申请人, 让其得以知晓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以及方式。
(二)属于那种不予公开的范畴之内的, 就应当去告知那个申请人不予公开这件事情, 并且还要说明其中的理由。
(三)若是依法不属于本镇公开范畴的, 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 那就应当告知申请人, 要是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话, 还应当告知申请人那个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已经针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 当申请人再次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时, 要告知申请人不会进行重复处理。
第九条 我镇觉得, 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事物涉及商业隐秘、个人隐情, 公开后存在造成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状况的, 那就要以书面形式去征求第三方的看法或建议;要是第三方不同意予以公开, 那就不能够公开。然而, 我镇要是觉得不公开有可能会对公共的利益造成重大层面的影响, 那就应当进行公开, 并且把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所包含的内容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第三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收到, 若能够在当场进行答复, 那么就应当在当场给予答复。
当时不能当场进行答复的, 从收到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20个工作日以内要给出答复;要是需要延长答复的期限, 经过向领导请示并且得到同意, 同时告知申请人, 延长之后的答复期限, 最长是不可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在实际的工作进程当中, 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办事的效率, 落实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 答复的时限压缩了30%, 在14个工作日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我镇提供, 与其自身相关的, 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政府信息的时候, 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公开政府信息之时, 要依照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形状况, 来判定确定用以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样子;要是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去提供政府信息的话呢, 有可能会对危及政府信息载体载体安全亦或许公开成本过高过高的, 那么就能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其以及其他恰当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或者安排申请人去进行查阅、抄录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望都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