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房产中介把关, 然而最终还是遭遇房产处于被商家“一房两卖”的情况, 本以为自己能幸运地“淘”到价格实惠的房子, 可没想到却碰到了以炒房为目的的人, 现在房子无法购买, 就连预先交纳的房款都没办法拿回来, 真是让人苦恼至极……
连日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因买二手房买来一堆烦恼。
案例1:房主“一房两卖”买房人讨说法
由80后组成的女子群体里有个叫小黄的, 拿出27万元作为首付款去购置二手房, 然而最终却碰到了程度不小的麻烦。
有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的一套房产, 在2017年11月被小黄看中, 就在当年11月27日, 那个时段, 她同房主谢某还有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 她要以52万元的总价去购买谢某的房产。
签完合同后, 小黄依照约定, 付了定金和首付款, 总共是27万元。然而, 她在办过户手续时发觉, 谢某居然已把房子卖给了廖某。小黄去查询, 发现谢某跟廖某签合同的日期是当年11月11日, 比她早了半个月。
小黄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
与小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谢某, 所签合同属有效合同, 然而该房产却被谢某出售, 致使双方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 又因谢某先将房产卖给廖某后又卖给小黄, 显然属于恶意违约, 经由去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 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 判决要求谢某赔偿小黄10万元定金。
今年2月, 眼看合同没办法履行, 小黄又把谢某起诉到法院, 索要解除合同。10月初, 法院一审判决, 双方的合同被解除了, 谢某得给小黄返还27万购房款。
案例2:付了首付款房屋被查封
80后的小刘购买二手房时也遇到问题,至今无法拿回购房款。
2018年8月, 黄某夫妇才拿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不动产证,紧接着就在房产中介那里挂牌售卖, 这时小刘看中了这套住宅。
那一年的9月, 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当中进行了约定, 小刘会把这套面积为91.7平方米的房屋买下, 总价是150万元, 在后续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时间范围内, 小刘朝着黄某夫妇支付了60万元的首付款。
今年4月, 小刘去办理过户手续, 这时发现, 因为黄某夫妇涉及到其他债务, 所以该房屋已经被良庆区法院查封了, 导致无法过户。
在这种情形之下, 两方进行协商, 商议关于返还房款的事宜, 然而黄某夫妇却没有能力将其归还给对方, 处于毫无办法的状况之下, 小刘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院认为:
鉴于合同没办法按时履行, 黄某夫妇已然构成了违约行为, 法院对小刘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要求黄某夫妇把小刘的购房款60万元返还回去, 还要支付和定金数额相同的10万元违约金, 并且赔偿小刘房屋评估费5250元。

案例3:遇到“炒房客”交易难进行
与上面两名买房人不同,林某购买的二手房竟然不属于“房主”。
两年之前, 邝某拿出共计151.9万多元的资金额, 去认购处在南宁市良庆区凤凰路那里某小区的一套面积为140.99平方米的房产, 鉴于此认购行为, 邝某支付了数额相当于6万多元的首期购房款项之类的费用。
在去年4月的时候, 邝某打算把那套房屋给卖掉。林某恰好就看中了, 她觉得这套房子的房价是低于市场价格的, 自己好似觅得了便宜的房子。就在当年4月, 林某跟邝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居间合约, 并且还约定了, 要由邝某去协助林某办理房屋更名的事宜, 或者是前往房产部门备案到林某的名下。合同签订完毕之后, 邝某收取到了林某支付的购房定金以及购房首付款总共28万元。
然而, 当林某去办理那套房子的更名手续之时, 此楼盘的开发商居然并不予以配合。那个开发商表示, 邝某并未跟该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并且也未曾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 所以房屋已经被开发商给收回了。
今年1月,林某起诉到良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邝某跟开发商签了认购书之后, 没办法更名到林某名下, 这已经构成违约了。法院一审做出判决, 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掉, 邝某要向林某返还购房款28万元, 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4:买了指标房房主想毁约
从事采访工作的记者, 于采访期间察觉到, 在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范畴内, 存在着另外一类情况, 那便是通过购买指标的途径, 借助他人的名义去购置单位政策性房屋, 像市场运作房这类。鉴于购买此种房屋所需的周期相对较长, 倘若其中一方出现反悔的状况, 那么极有可能会牵涉到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 其所蕴含的风险是颇为巨大的。而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针对此类情况, 审理了这样一起具体的纠纷案件。
在2006年的时候, 陈某所在的单位开展建设市场运作房, 陈某由此获得了一个指标, 然而他内心不太愿意去购买。之后, 他跟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约定要把该房转让给吴某, 吴某需要支付两万元的转让费, 并且还要支付首期房款。另外, 双方是以陈某的名义去办理银行贷款的,还款则是由来吴某进行偿还工作, 其还款期限延续到了2018年年底。同时, 双方在合同里面也有约定, 要是吴某故意拖欠银行贷款, 那么陈某是有取消协议的权力的, 届时已付房款是不能取回的。
2018年年底的时候, 在贷款快要准备还清之际, 在该房即将准备办理不动产证之时, 陈某把吴某起诉到了兴宁区法院, 要求去解除合同。其理由在于, 从2007年开始一直到现在, 吴某存在20多次逾期还款的记录, 这已然构成了违约。
吴某称, 是陈某故意没告知她还款的具体时间, 她逾期天数大多是一两天, 她在当月始终足额偿还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
因为市场运作房是依照商品房的规定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吴某已经提供了《关于办理市场运作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通知》, 这完全能够证明涉案房产已然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条件, 也就是和商品房性质没有差别, 并且当下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存在禁止市场运作房买卖的规定。所以,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且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去履行。
提到吴某是不是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给出看法,吴某是有着逾期还款的记录的, 不过逾期的天数大多是一两天。除此之外, 这个案子当中的银行贷款是用陈某的名义去办理的, 陈某是应当知晓确切的还款日期的, 然而陈某并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把确切的还款日期告知给吴某的证据。
法院另外觉得, 要是仅仅因为吴某在长达10多年的还款期间存在轻微逾期这种行为, 就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任何房款, 然而陈某却因为这个获利巨大, 这明显违背了公平所遵循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所秉持的原则。基于这样的情况, 法院没有支持陈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